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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长春市兴教商场经理A某弟弟B某以商场名义与白城市第二毛纺厂签订毛纺品购销合同,涉及金额高达130余万元。因故,B某未能及时筹齐货款,于是将购得毛纺品典当至长春市秋林集团典当行。将部分典金付给第二毛纺厂作为部分货款。待典当期届满,B某未能回赎货物,致该典当物死当。此时,白城市第二毛纺厂以B某诈骗为由向白城市公安处报案。立案后,白城市公安处派员来长将典当物查封,但秋林集团典当行仍将该批典当物拍卖。至此白城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销赃罪、第二毛纺厂附带民事诉讼,将A某(由于A某系商场经理,B某在逃)、长春市秋林集团作为被告诉至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长明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的研究起诉意见书,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以首席律师身份(本案共聘8位省内著名律师)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护。提出其辩护意见:(1)诈骗罪不成立;(2)秋林集团销赃罪不成立。理由:(1)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本案中,B某在典当毛纺织品后,将其当金部分给付第二毛纺厂,充抵货款。因此,B某的行为不具备诈骗罪的主观要件。(2)秋林集团系企业法人,法人销赃无法可依(根据1979年刑法)。
由于此案在当时涉案金额巨大,案情重大、复杂,法院迟迟未能做出判决。致使秋林集团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一石激起千层浪,“秋林集团销赃案”在长春商界产生了巨大反响,终致集团员工及市内各大商场员工依法申请示威游行活动。此举被香港大公报及国内省、市各大报刊在首要位置纷纷报导,此时,姜长明律师不辞辛苦,四赴白城,六上北京。鉴于事态有可能进一步扩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批示“本案诈骗罪,销赃罪均不成立,秋林集团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白城中院作出无罪判决,扶正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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