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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危济困,为民解悬
——记一起历时四年三次发回原审,三次上诉的债务纠纷案件的成功“翻盘”
一、本案当事人
郗某(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审原告)本案债权人。
长春某房地产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审被告)本案债务人
二、本案案情及各阶段审判结果
1、案情:原告系街道办下属企业——木材加工厂厂长。原告在离职时尚有厂长抵押金、职工集资款及街道办奖励原告的购房款等属于原告的款项共计15万余元未结清,仍在原企业帐面挂帐。后木材加工厂被本案被告有偿兼并,原告多次向原企业及被告索要欠款未果,遂于2000年12月20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出告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利息。
2、各阶段审判结果:
一审阶段: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合议庭将案件定性为劳动争议,并于2001年6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在法定时效内末向被告主张权利且已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阶段: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8日作出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阶段:南关区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审理此案,并于2002年11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原告提出的88000元资金购房款属劳动争议并已过仲裁时效,其余九项欠款属于债务,但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后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虽然部分欠款的定性得到纠正,但最终仍是败诉。原告又一次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两次审判,原告两次败诉。因承受不住打击,原告一病不起,瘫痪在床,甚至产生放弃诉讼的念头。但原告家属(原告妻子康老太)却始终坚信:法律是公正的,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于是她来到吉林常春律师所找到了全国十佳律师——王兴志律师,向王律师陈述了案情,并委托王律师和其助手胡永杰律师代理本案的二审诉讼。王律师考虑到原告因连年诉讼家庭困难,决定减收代理费,只按标的额的八分之一收费。名律师伸出了援助之手!
三、二审据理力争,再次发回重审。
王兴志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该88000元欠款的定性问题,也就是本案的案由应是债务纠纷而不是劳动争议,只有确定案件性质是债务纠纷,才能赢得诉讼。据此两律师拟定了从法理上论证本案是债务纠纷,从事实上举证证明是债务纠纷的诉讼策略。并在二审开庭前在理论和证据方面作了充分准备。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代理律师有理有据的观点得到了法庭支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日作出裁定:以原审判决定性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重审判决,再次发回重审法院重审。
四、再重审仍原地踏步,再上诉一框定音
再重审:2003年5月28日,王兴志、胡永杰律师参加本案的重审诉讼,庭上被告仍坚持其一审时的观点,但仍无任何证据向法庭提供。原告律师指出:原告提供的被告与被兼并单位的《有偿兼并协议书》及大量证据说明:原、被告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依法应承担还款义务。而且被告的所有观点均无证据支持,即使是被告用以反驳原告的证据(《兼并协议书》附件)也因对被告不利,被告始终不敢出示。法庭应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判令被告承担不利后果。但是重审合议庭由于某种案外的特殊原因仍坚持本案88000元欠款是劳动争议,而且在追加了第三人某街道办并查明了事实后,仍一错再错,于2003年7月17日又一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无奈的当事人,而对神圣的法律,王兴志律师郑重承诺:此案我一定代理到底,直到胜诉,执行完毕。本案又一次上诉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二审:经过二审法院的认真审理,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7日作出判决,完全支持了王兴志、胡永杰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认定:本案案由应定为债务纠纷;上诉人提起诉讼不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有权主张权利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上诉人在二审中仍不提供其持有的兼并时的《评估报告》和《评估明细表》(即附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终审判决:
一、撤销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判决
二、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欠款148,963.54元。
至此,这起历经四年三次发回审三次上诉的债务纠纷案件终于在律师的成功代理下反败为胜。
五、本案的启示:
本案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本不是复杂的案件,但由于许多案外原因使本案的代理难度加大。代理这样的案件,首先需要律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敢于坚持正义的执业理念。其次要求律师要抓住案情的关键,运用正确的诉讼策略,做到有理、有力、务求必胜。
通过本案及其它大量案件,我们得到如下启示:无论是久负盛名的老律师,还是初出茅庐的新律师,只要我们努力加强业务素质,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追求司法公正、诚信为民”的执业理念,并成功地付诸于实践,我们就一定能成为法制晴空的擎天巨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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